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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科研诚信和学术行为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5/21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办法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 明确学术责任,推动学院科学研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纪律和学术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警察学院一切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重庆警察学院名义发表研究成果的访问学者学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学术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相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规定以及公认的学术办法惯例

第五条  从事科学研究应当检索与自己学术研究相关的文,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六条  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成果中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若研究在他人指导下完成,指导者对成果有实质性贡献的,可以合署作者。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第七条  在对成果(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全面,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或不当利益.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接受署名投诉和举报,应依当事人要求为之保密并采取妥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

    第十二条  学院政治部和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召开联合会议在充分讨论并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申辩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三条  学院政治部和院学术委员会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情况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学院政治部和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联合调查委员会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予立项调查的投诉及时将意见反馈投诉人。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应视情况予以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可采取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相关资格、撤销项目并追回经费、行政处分等方式。联合调查委员会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要求复议。学院政治部和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应组成新的联合调查委员会进行复查。对复查决定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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