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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察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5/21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管理,不断提升学院科研水平,切实遵循应用型本科院校办学规律,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公安部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计分对象、范围和构成

第一条 科研工作量记分对象、记分范围和科研工作量构成

(一)记分对象:全院教职工和各部门;

(二)记分范围:署名“重庆警察学院”的研究成果、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与结题、成果转化、成果获奖等;

(三)科研工作量由科研学术成果工作量和其它科研工作量构成。

第二章 计分标准

第二条 科研学术成果工作量的计分标准

(一)论文

1.  SCI、EI、SSCI的期刊论文,CSSCI期刊论文,人大复印资料论文,新华文摘论文,计450分/篇;

2.北大中文核心刊物论文,计200分/篇;

3. 公开发行的非核心学术刊物,学院学报论文,计20分/篇;

4. 内部出版的学术期刊论文,计15分/篇。

(二)科研项目

1. 国家级项目:

1)重大项目,计2000分/项;

2)重点项目,计1200分/项;

3)一般项目,计800分/项;

4)青年项目,计500分/项;

5)立项不资助项目,计200分/项。

6)经学院审查后上报但未立项的国家级项目,计20分/项。

国家级项目是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立项的项目。

2. 市(省)部级项目:

1)重大项目,计500分/项;

2)重点项目,计200分/项;

3)一般项目,计100分/项;

市部级项目是指市科委、市教委、市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立项的项目。

3. 厅级(院级)项目:计20分/项。

(三)学术著作

专著,计30分/万字;编著、译著,计20分/万字;

公开出版论文集,主编计30分,副主编计15分。

(四)教材

1. 国家级规划教材,计120分/万字;主编:计80分;副主编:40分。

2. 省(市)部级规划教材,计80分/万字;主编:计50分;副主编:计20分。

3. 公开发行教材,计50分/万字;主编:计30分;副主编:计15分。

4. 内部使用教材,计20分/万字。主编:计20分;副主编:计10分。

(五)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发明专利计450分/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50分/项,外观专利计100分/项;软件著作权计150分/项。

(六)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1. 研究成果被党政机关(构)文件或实战直接采纳的,国家级政府文件采纳的,计1000分/项;市(省)级政府文件采纳的,计500分/项;厅局级政府文件采纳的,计150分/项;总队、区(县)分局等文件采纳的,计80分;基层科所队实战中采纳的,计15分/项。

2. 研究咨询报告被国家级领导批示采纳的,计800分/项以上;被市(部)级正职领导批示采纳的,计300分/项,副职领导批示采纳的,计200分/项;被政府机关厅局级正职领导批示采纳的,计100分/项,副职领导批示采纳的,计80分/项;接受重庆市公安局专题调研任务并撰写调研报告的,计15分/项。

3. 正式签约的技术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计20分/项;产生经济效益的,另计3分/万元。

(七) 科研(教研)成果获奖

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人文社科奖,教育部科研成果奖。

1)一等奖:计5000分/项;

2)二等奖:计3000分/项;

3)三等奖:计1000分/项;

4)优秀奖:计800分/项。

2. 市(省)部级奖: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市委、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市科委、市教委、市社联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1)一等奖:计1000分/项;

2)二等奖:计800分/项;

3)三等奖:计300分/项;

4)优秀奖:计100分/项。

3.厅局级奖:由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成果奖。

1)一等奖:计300分/项;

2)二等奖:计200分/项;

3)三等奖:计100分/项;

4)优秀奖:计30分/项。

4. 会议论文获奖奖励:

全国性会议论文:

1)一等奖:计100分/项;

2)二等奖:计60分/项;

3)三等奖:计30分/项;

4)优秀奖:计15分/项。

区域性、省(市)级按2/3折算,区县级按1/2折算。

第三条 其它相关科研工作

(一)邀请全国知名专家做学术报告的,组织部门计50分/次;

(二)邀请全市(省)知名专家做学术报告的,组织部门计20分/次;

(三)邀请市局业务专家做学术报告的,组织部门计5分/次;

(四)经学院安排或批准,受邀主讲学院课程表以外的学术报告,主讲人计10分/次;

(五)作为审稿编辑,为《警察论丛》《重庆警察学院学报》审稿的,计3分/篇;

(六)获得省部级科研平台,计800分/个;院级科研平台,计100分/个。

第三章 计分规则

第四条 计分规则

(一)科研成果分值由完成人享有,并根据排名按比例(百分比)分配:

名次

人数

1

100

 

 

 

 

 

 

 

2

70

30

 

 

 

 

 

 

3

60

25

15

 

 

 

 

 

4

50

25

15

10

 

 

 

 

5

50

20

10

10

10

 

 

 

6

50

20

10

10

5

5

 

 

7

50

20

10

5

5

5

5

 

8

50

15

10

5

5

5

5

5

(二)各级别项目在立项当年分配总分值的30%,结题当年分配总分值的70%;科研平台仅在立项当年计分;

(三)由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科研项目立项或者成果奖励的,教师按相应级别成果分值的50%计算科研分;

(四)同一成果按最高分值计分。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的认定

(一)获得成果的时间以1个自然年度统计(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因学术期刊出版印刷时间较晚未统计的科研成果,可移到下年度计算。

(二)各部门收齐本单位的成果原件后进行登记,并按照本办法计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果原件及计分明细送科研处,最后由科研处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章 计分结果的应用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的考核应用

(一)岗位编制在系部的教师,年度科研学术成果计分最低达到20分;

(二)院级协同创新中心,年度科研工作计分最低达到200分(限定8位校内固定工作人员);其他院级科研平台,年度科研工作计分最低达到100分(限定5位校内固定工作人员);

(三)行政部门和教辅部门兼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年度科研学术成果计分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科研学术成果计分作为学院教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学习进修遴选等的重要依据;

(五)各教学系部的科研工作人均计分情况作为系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教师和部门的年度科研工作量计分情况在学院公示。

第七条 科研档案管理

每位教职工应建立个人科研成果档案。每个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科研工作档案并每年自我检查一次。学院每年开展一次科研档案检查工作。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研处和教务处按职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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